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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三年后申请鉴定 法院:不予支持

海都讯(见习记者 王凯诺通讯员 林芬) 在民事纠纷中,司法鉴定常被当作“维权利器”,但并非所有鉴定申请都能得到法院支持。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了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某建业公司以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为由申请鉴定并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三年前竣工,多方验收通过,鉴定无必要,依法不予准许。

2020年10月,某建业公司因承建项目需要,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某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履行期间,某混凝土公司依约供货,经双方对账及某建业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截至2023年8月31日,某建业公司尚欠货款508542.5元,承诺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但到期未履约,某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诉讼中,某建业公司提起反诉,称某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构件开裂,需加固维修,索赔损失501万余元,并申请对混凝土质量进行鉴定。此前,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6月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强度检测均合格,多方验收时未提质量异议。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受施工工艺、养护条件等多因素影响,工程竣工逾三年后,已无法排除这些因素对检测结果的干扰,且某建业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仅指向构件强度,未证明与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直接相关,故认定鉴定无必要,不予准许。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取样检测结果、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驳回某建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判决其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某建业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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