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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任性“黑飞”,有哪些后果?

N据北京日报

近日,全国各地公布了多起无人机“黑飞”案件。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从山川湖海的旅游“助手”到农田里的植保作业,再到家庭聚会的航拍记录,无人机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使用无人机虽然新潮个性,但也不可盲目任性,如果没有在合规的空域安全使用,不仅可能侵犯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合法利益,还可能面临赔偿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法律后果。那么,该如何合法飞行呢?

案例1

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 获利1.5万

北京的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出租屋内通过多种社交平台发布“能破解某无人机禁飞、限高”的宣传广告。在与“客户”协商一致后,张某以400元的价格在某网站上购买了相关解禁证书程序,并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将其购买的解禁证书程序,刷写导入至“客户”的无人机固件程序中,使对方的无人机突破原厂计算机系统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飞行时不受禁飞、限高等限制。张某通过上述手段解禁无人机20多台,违法所得共1.5万元。事发后,张某主动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提醒

违法“解禁”触法律红线

法官表示,张某通过技术手段破解限制,构成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张某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量刑范畴。

首先,从破解数量来看,其累计破解20多台无人机,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的标准。

其次,从违法所得来看,其远高于该司法解释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门槛,这不仅反映出被告人张某明显的牟利目的,更体现出其违法行为的影响和规模。

最后,从危害后果来看,被告人张某的破解服务对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了较大的潜在威胁。如果其“客户”在禁飞区飞行,小则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大则可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甚至引发公共秩序混乱、造成国家机密泄漏等严重后果,该行为具有较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

民用无人机领域并非法外之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为特征,凡是能够自动处理数据的系统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民用无人机飞控系统的本质是算法、程序和电子元件的集合体,其通过完成导航计算、传输地面指令及遥测数据、任务控制与管理等,进而实现无人机的自主飞行与精准操控,因此具备自动处理数据的特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见,“破解数量少、获利低就不构成犯罪”的观念不可取。

案例2

操作不当 无人机坠落伤人

北京的小李应邀参加吴某的婚庆典礼。王某负责联系司仪、航拍等各项活动,张某负责操作其所有的航拍机进行拍摄。婚礼过程中,航拍机不慎坠落砸中小李,导致其受伤。小李认为王某是婚礼庆典的承办人,张某是其雇请的摄像师,因过失操作不当发生无人机坠落伤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操作航拍机时将小李砸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未能及时查验核实张某是否具有安全操作航拍机的资质资格,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小李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和王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上述案件中,张某作为“飞手”,未能谨慎操控无人机,导致无人机坠落砸伤小李,张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负责婚礼航拍的安排,但其未能尽责审核张某的资质,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失,因此法院判决二人对损害结果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无人机所有者应实名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无人机操控者的资质有着明确规定。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控航拍无人机是否需要执照,取决于无人机的类型、飞行范围及用途等。根据上述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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