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见习记者 王凯诺
签了认购协议、开了发票,装修时才发现房子不是自己的。近日,福州市民陈先生碰上了这样的糟心事。2018年他以三百多万元工程款抵扣的方式买下晋安区金府天境大楼2608室,近期却被告知房子的业主另有其人。
对此,大楼开发商福州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夏公司”)回应称,房源被第三方公司冻结并监管,该公司不认可“工抵房”协议,而中夏公司的另一位债主通过法律判决获得该房源归属,该情况已告知陈先生,建议陈先生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市民:以房抵工程款 却得知房主另有其人
5月25日下午,记者来到金府天境大楼2608室。现场可见,该房仍为毛坯状态,屋内堆放着砖头等施工材料,已砌起数面墙体,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陈先生告诉记者,金府天境大楼的开发商为中夏公司。因中夏公司拖欠其公司工程款,双方协商后,决定以该大楼2608室抵扣工程款337万元,陈先生另付5万元。2018年12月,双方签订了协议并盖章签名。
此后,双方又签署了认购协议书,中夏公司也向陈先生出具了发票。然而,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对此,陈先生曾提出疑问,得到的答复是:“公司资产被监管了,签不了,但没关系,三百多万元的发票都开给你了,这个房子就是你的,你先住进去就行。”
陈先生当时未再追问。直到今年4月,他准备装修这套闲置多年的房子,刚动工没几天,却从大楼物业处得知,该房业主并非自己,他不能擅自装修。“我签了协议书,中夏公司也给我开了发票,这套房难道还能卖给别人?”陈先生质疑。
记者了解到,该房目前的业主为黄先生。黄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是该大楼的施工方,中夏公司同样拖欠其工程款。他们通过起诉中夏公司,法院判决将部分房源抵债给他们,其中便包括2608室。当记者提出查看相关材料时,黄先生表示这是公司内部文件,涉及隐私不便提供,但他同时表示,如果中夏公司愿意出面组织三方协商,他愿意配合。
开发商:当初确以工程款购买该房源 但所有房源被冻结
那么,中夏公司为何要将已认购的房子抵债给他人?
记者查询到,中夏公司地址位于东二环泰禾广场2号楼2201单元。25日下午,记者与陈先生一同前往该地址,前台人员告知,22楼目前已空置,无公司在办公,建议记者电话联系对方。
26日上午,记者通过陈先生提供的号码联系到中夏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对方承认,陈先生当初确以工程款购买该处房源。但对方解释称,中夏公司还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存在债务关系,所有房源均冻结在东方资产公司名下。“陈先生购买的时候,正好处于公司被监管的阶段,东方资产公司不同意我们把房源以工程款形式抵扣给他人,所以这套工抵房是不成立的。”
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说明:“房子现在的业主是通过法律判决手段取得房源的,房子已到他名下,我们在2024年做过交付了。”
工作人员表示:“事情发生后,我们也跟陈先生沟通了好几次,但他都不听,我们建议他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记者通过公开平台查询到,东方资产公司与中夏公司之间确实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且该公司曾申请冻结中夏公司股权。目前,中夏公司涉及多起纠纷案件,涉案总金额1361.79万元,公司法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律师:协议书非购房合同 可主张支付原工程款
那么,签了协议书,能否视为已部分履行购房合同?记者咨询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陈建明律师。陈律师指出,不能视为已部分履行购房合同。协议书性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协议,其目的在于清偿旧的工程款债务,而非成立新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在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即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前,原工程款债权与抵债协议并存,不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
陈律师指出,中夏公司在明知案涉房屋因自身债务被多重债权锁定、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的情况下,仍与陈先生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或构成恶意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陈律师建议,鉴于房屋已被法院执行给他人,以房抵债协议已不能履行,陈先生应依据法律规定,选择要求中夏公司支付被抵顶的工程款,并基于中夏公司违约行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若中夏公司不予支付,陈先生可搜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