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林涓 通讯员 陈思敏 卓盈盈)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比特币并非法获利的案件提起公诉。
汪某于2020年底找到林某,委托其将自己持有的比特币变现,并约定事成之后支付一定报酬。不承想,满腔信任换来的却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监守自盗”。
借由操作之便,林某得以接触汪某的比特币钱包硬盘和笔记本电脑。难抵高额收益的诱惑,“据为己有”的贪念在林某心中悄然滋生。林某窃取了汪某比特币钱包的“密钥”及相关数据,将其中的4个比特币转至自己名下。得手后,林某陆续将以上4个比特币出售,非法获利约90万元。
直至2024年,汪某在查询资产时发现比特币“不翼而飞”,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行动,林某很快落网。
案件移送仓山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引导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夯实证据链。检察官表示,尽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曾制发文件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但比特币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符合刑法财产的一般特征,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相关侵权行为不会因比特币的非法定货币属性而逃脱刑事追责。
据此,仓山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林某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林某不服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