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杨江参通讯员黄艳萍蔡炳鑫
离婚纠纷中,往往因为父母之间的纠葛导致儿童受到伤害,其中尤其容易出现抚养费拖延问题。昨日,记者从南安法院获悉,近日该院通过释法析理,促使一起涉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将拖欠了两年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并承诺以后每月主动去履行。
案件:夫妻离婚子随母丈夫拖延抚养费
据悉,原告吴某(女)与被告陈某(男),2014年农历十二月底依农村风俗结婚并同居生活,2015年3月在南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当年12月生子小宝(化名)。
因婚后夫妻关系出现问题,两人自2016年4月起分居,吴某于2016年5月起诉离婚但未能离婚,后又于2018年8月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仍不能和好。考虑到小宝2016年4月起至今随吴某共同生活,不应随意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由吴某抚养为宜,法院遂判决吴某与
陈某离婚,小宝由吴某抚养,陈某应每月向吴某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宝年满18周岁为止,判决于2018年11月26日生效。然而,陈某按时支付4个月抚养费后便不再支付,今年4月25日,吴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拖欠两年的抚养费。
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人第一时间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查控陈某名下的财产。随后,承办人通过电话向陈某释法析理,无奈陈
某态度坚决,逃避执行。
承办人决定依法对陈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了解到,因男方陈某已再婚,女方吴某就提出了更改小宝姓名的相关事宜,陈某不同意,才导致陈某不再支付小宝抚养费。找到双方矛盾所在后,法院又邀请调解员帮忙做工作,使双方关系得到进一步缓解。最终,陈某愿意承担起父亲的抚养责任,女方吴某也表示愿意配合男方探望孩子,陈某也主动来法院支付欠下的抚养费。
说法:父母之间的问题不能成拒付理由
法官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
但应注意的是,法律对“不能独立生活”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
的成年子女”只有两种情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官提醒,成年人之间的问题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孩子是无辜的。无论婚姻存续与否,每个做父母的都应该积极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