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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范农村建房标准

对自建住宅外观、面积、别墅层高等作出规定,违法建房者将纳入信用“黑名单”

海都讯(记者陈晋)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范全市农村建房标准,对自建住宅外观、面积、别墅层高等作出规定,对违法建房的村民,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违建房屋在处置完毕前,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都不予受理。

《意见》指出,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

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并将其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对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其中,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

地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意见》指出,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农房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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