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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精神药品一大学生获刑三年

泉州法院、检察院发布《泉州打击毒品犯罪司法状况白皮书》,通报典型案例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昨日,泉州法院、检察院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会上发布《泉州打击毒品犯罪司法状况白皮书(2020.06—2021.05)》及典型案例。

通报指出,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毒品犯罪案件嫌疑人202件251人,审查起诉235件291人,提起公诉214件291人,案件呈现出毒品种类多样化、作案手段隐蔽化等特点;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46件(含旧存),判决生效472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96人,重刑率达20.3%,且一审服判息诉率73.3%,审判质效良好,禁毒工作成效显著。

典型案例

案例1:走私冰毒79.12千克两人被判死缓

2019年2月底,林某某、游某某受台湾毒贩指使,从“发财”处接收一批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后走私到台湾。2019年3月6日6时前后,“发财”按事先约定,指使他人驾车运送该批毒品至南安石井一娱乐城停车场,将毒品搬到游某某

事先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汽车上。林某某、游某某接收毒品后,分别驾车将毒品运回南安石井的租房,并按要求进行分装和重新包装。当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该租房抓获两人,并当场查获该批毒品冰毒共计79.12千克。

经侦查机关提请,检察

机关经审查,以林某某、游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某、游某某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游某某、林某某走私冰毒达79.12千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判处:林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游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于侦查机关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林某某、游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贩卖精神药品给在校生获刑并被处罚金

2019年7月至8月,在校大学生洪某某在晋江安海某茶饮店附近,分别以300元、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在校学生张某某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氯硝西泮和溴西泮。2019年11月22日,张某某伙同王某到深圳贩

卖从洪某某处购得的精神药品时被查获,经称重和鉴定上述阿普唑仑56粒净重7.05克、氯硝西泮18粒净重1.51克、溴西泮32粒净重6.45克。

2019年12月5日晚6时许,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洪某某,并扣押到73颗阿普唑

仑、21颗丙戊酸钠、158颗思瑞康长效药片等。经鉴定,均检出氯硝西泮及阿普唑仑。

检察机关以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洪某某明知是毒品阿普唑仑、氯硝西泮和溴西泮而向在校学生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警惕精神药品在学生间扩散

近年来,以“聪明药”“提神药”为伪装的新型精神药品被滥用的新闻屡见不鲜,青少年学生或者出于好奇尝鲜的天性,或者为了疏解课业压力,极易滥用。这些药物会刺激体内多巴胺大量释放,产生极度兴奋,且容易产生药物依赖性,成瘾后停止使用,会全身乏力、情绪低落,损害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社会问题。

本案中,洪某某本身为在校大学生,从澳

门某医院开出多种精神药品后,又将药品出售给多名在校学生,直至被查获之时,身上仍有上百颗精神药品。同时,从本案洪某某处购得精神药品后,在校学生张某某、王某又成为另案贩毒的“主角”,精神药品在青少年学生之间扩散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很多孩子以为“毒品远在天边”,实际上“危险就在身边”,曾经的“药物滥用”,转眼变成了“吸毒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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