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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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湿滑男子摔伤商场赔了5万

安溪法院认为,商场应提供安全购物环境,顾客未注意警示标志也有过错,各承担50%责任

杰清/漫画

N海都记者董加固

通讯员石法宣

安溪一男子逛商场,下电梯时滑倒摔伤,花费医疗费等合计10.38万元。监控显示,保洁员在地面洒水未及时擦干。法院审理认为,商场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男子未注意扶梯安全警示,未尽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过错。最终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商场赔偿5.19万元。

商场地面有水顾客快走摔倒

日前,安溪一男子郑某,在安溪某商场的二楼商店街,经过湿滑的地面,走到扶手电梯口准备下电梯时,不慎滑倒摔伤。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商场保洁员在商场二楼商店街地面洒了少量水,但未立即拖干,商场也未在水渍旁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时,郑某快步经过湿滑的地面,走到扶手电梯口下电梯时滑倒摔伤,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对郑某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

障义务,但其未及时清理地面的水渍,也未在水渍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郑某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路步伐较快,未注意扶梯安全警示标志,

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有过错。

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经计算,郑某因摔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0.38万元。法院判决该商场赔偿郑某5.19万元。

法官说法:商场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进入其管理的场所或

参与其活动的人负有的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法官提醒,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责任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如果地面湿滑带来安全隐患,造成人

身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民也应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否则对自身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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