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董加固
通讯员 安法宣
为了增加内部居住空间,不少人在装修时会将入户门改成外开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入户门都能这样改。近日,安溪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入户门私改外开引起的纠纷,一小区业主因私改入户门方向,危害了邻居的通行安全,被判决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
案件回顾业主私改入户门致相邻俩门“打架
据悉,陈某和胡某是安溪县城一小区同一单元同一楼层的邻居。2019年6月份,胡某在装修房屋时,擅自将自家原本设计为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致使两户入户门同时打开时会“打架”,且其入户门完全打开时,几乎将陈某家的入户门完全挡住,给陈某造成了通行妨碍和安全隐患。陈
某因此向相关部门反映。
安溪当地的行政执法局出具《城区管理整改通知书》,认定胡某家擅自更改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不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要求其进行整改,该小区物业公司亦发出了《整改告知单》,但胡某拒不整改,陈某遂将其起诉到安溪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判决侵犯了业主共有权利应恢复入户门原状
经审理,法院认为,胡某擅自违反楼层的标准层平面图纸的设计,变更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将走廊、过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变成了其专有部分的范围,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走廊、过道的共有权利。同时,对邻居陈某的生活出行带来不便和
安全隐患,违背了邻里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公序良俗,超过了一般公众的忍受程度。
因此,胡某擅自将入户门改装方向危害陈某的通行安全,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按照楼层标准层平面
图,将外开入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法官表示,《民法典》强化了对物权人行为自由的保护,但基于正当理由限制权利也是必要的。上述案件中,在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区域过窄或妨碍邻居开门
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法官建议,在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建造、改造、修缮前,应告知相邻权利人,如果对他人的相邻权可能造成妨碍的,还需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