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李琪通讯员陈文煌)为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审结了长乐区首例袭警案。
今年3月7日21时许,男子邹某醉酒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与叶某驾驶的小车发生追尾,事发后叶某打电话报警。长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理该起事故,不料,民警对邹某进行吹气检查时,邹某却不服从民警处置,辱骂民警。在民警控制邹某过程中,邹某还咬伤一名协警的手腕。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暴力袭击正在依
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袭警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办案法官提醒,近年来,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但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立了“袭警罪”。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面对警察执法时,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过激举动,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