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刘露)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福州市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在课程销售过程中,使用预先印制的《课程销售合同》与学员签约,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合同中,在正面备注
栏内印有:“经双方约定,本合同客户联背后有关退款协议无效,本合同不能转让,不能转课,不能退款。”
针对以上文字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执法人员解释,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有提出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不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服务的权利。
但该培训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事先印制格式合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属于俗称的“霸王条款”。
执法人员介绍,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方式属于预付
款性质,在接受培训之前即已支付了全额的培训费,而其与培训机构协商解除合同的唯一目的,在于希望能返还尚未接受教育培训的部分培训费,退款即为解除合同的一种方式。因此,其规定“不能退款”,即排除了消费者理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最终,经过立案调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于该教育培训机构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作人员提醒,家长或学员在与机构签订合同时,可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