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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被自愿”4S店侵权

购车合同中的“专项服务”,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商家被立案调查

N海都记者 陈晋

买车时,不少人会遇到车商要求代为购买保险,帮忙办理贷款、牌照等业务,相关服务甚至还被写入购车合同中。车商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汽车4S店检查中就发现了上述行为,市民“被自愿”代办保险、贷款、牌照等。执法人员表示,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这家4S店进行立案调查。

4S店通过格式条款捆绑销售代办服务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对这家4S店检查时发现,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服务”一栏内规定:购方为方便需要,自愿向供方购买专项服务,包括“代办汽车消费贷款服务”“代办汽车牌照服务”

“保险兼业代理服务”等项目。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服务”中又标明,“购方自愿通过具有保险兼业代理的供方处办理车险服务”。

该店负责人称,在购车过程中,车主也可以在相应条款的金额项目中填写为

0,即为不选择在该店购买相关专项服务项目,并提供了数份合同作为佐证。

“我们认为这样的辩解不成立。”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们通过电话询问部分消费者,证实这些消费者并非自愿向当事人购买专项服务。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侵犯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购车合同中的“专项服务”是与汽车购销可分割的单独的服务项目,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汽车4S店未与消费者协商,就擅自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在汽车购销合同中

明确规定,即消费者所谓‘自愿’向其购买专项服务。”该负责人说,这家4S店利用该品牌汽车在市场上供不应求的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不公平地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决定代办贷款、代办牌照、保险代理等购车后专项服务项目和经营者的权利。特

别是根据中文的行文规律,表述自愿购买在前,填写金额在后,让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条件下,会理解为仅可与汽车4S店通过金额的选填对购买项目金额进行协商,而不会理解为自己享有是否接受服务的选择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

法典》有关民事主体有自主选择权的条款,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蒋双灌律师表示,汽车4S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对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然而该店并未在合同中对上述格式条款做显著标示。

“消费者一般会认为该条款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同意该条款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法达成,自己就无法购买到心仪的汽车,于是只好被‘自愿’地购买了专项服务。”蒋双灌律师说,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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