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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发生事故,贬值损失能否获赔?

长乐法院依法判令侵权方赔偿

海都讯(记者 陈晋)事故发生后,车辆折损作为间接损失,赔偿主张一般难获法院支持。但特殊情况下仍可酌情认定。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依法判令侵权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2020年8月,在某酒店地下车库,刘某驾驶奔驰轿车与对向逆行的酒店货车发生正面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酒店负全部责任。后酒店

向刘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刘某认为,案涉车辆于事故发生三个月前购买,至事故发生时仅行驶2000多公里,可以认定为新车。因本次事故导致奔驰车较大程度维修,经鉴定,产生折旧损失25000元。随后,刘某起诉要求酒店赔偿折旧损失25000元与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2000元。

长乐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案涉奔驰轿车贬值损失,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将此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赔偿范围,刘某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鉴于该车于案发三个月前购买,车况良好,行车里程短,事故在客观上对该车造成一定贬值损失,因此,法院酌情认定该车贬值损失为5000元。综上判决酒店赔偿刘某交通费、车辆折旧损失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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