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陈晋
一套祖辈留下来的房产,因离婚后的财产处置,在十年后引发了一桩官司。当初不谙世事的孩子,如今长大成人,她作为产权人把爸爸和住在房子里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想要回房子。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孙女虽然有房屋产权,但老人的居住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例:出国留学要用钱孙女欲收回房产
上个世纪80年代,小雪的曾祖父取得了一套单位福利房,小雪的祖父母从2006年居住至今。2008年,房子变更登记至小雪父亲名下。2011年,小雪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小雪和母亲一同生活。离婚之后,爷爷奶奶和父亲都同意将来这套老房子留给小雪,并于2015年将房子过户给小雪。
小雪称,父母离婚后,她跟着妈妈生活,母女俩长期租房居住,经济压力比较大,现在她大学毕业准备出国留学,需要用钱,所以她想要收回房产,请爸爸和爷爷奶奶腾出房子,并诉至思明法院。
小雪的父亲收到女儿的诉状时,心里十分难过。他说,自己的父母已经70多岁,打算在
这套房子里居住至“百年”。“当时房产过户给女儿,法律还没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所以他没有办法把房子居住权约定给两位老人,老人目前没有其他房产,女儿要求爷爷奶奶腾房违背了公序良俗。”小雪的父亲说,如果需要用钱,大家可以坐下来协商,用这套房子办理抵押贷款,来解决留学花费。
法院:产权人享有权利但应守公序良俗
厦门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不论权属如何流转,均未影响小雪爷爷奶奶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小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基于其与父亲、祖父等人的亲属关系。
从法律层面而言,小雪是房屋登记的权利人,
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违背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小雪面临的经济问题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予以解决。小雪未征得爷爷奶奶同意,也未对老人的居住事
宜做出妥善处理,在此情形下,要求交还房屋损害了两位老人的居住权益,将给老人的晚年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也不利于家庭家风文明建设,有违社会善良风俗。据此,思明法院驳回了小雪的诉讼请求。
□法条点睛
要保障老人居住权
敬老是道德,也是法律的要求,对老年人来说,老有所居是安度晚年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而且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卓求存律师表示,在上述案件中,小雪拥有该套房子的产权,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害,要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且是无偿设立。”卓求存律师表示,在设立居住权时,若没有设定相应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居住到其死亡,居住权消灭。“上述案件中,小雪的爷爷奶奶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承办法官提醒,老年人在处置房产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