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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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货不对版”也要“照单全收”

福州一家4S店竟在格式合同中直接标明,提车时厂配、单价可能有所变化,买方应同意接受此变化,被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并罚款7000元

海都讯(记者陈江燕)喜提新车后,车主们若是遇到“货不对版”的情况,想必会十分糟心。福州一家汽车4S店竟在《销售合同》中直接标明,消费者收到的车可能会“货不对版”。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的罚款。

据介绍,今年6月上

旬,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汽车4S店检查中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中“特别约定”的格式条款规定“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

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这意味着,如果汽车的配置和价格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可能都要‘照单全收’。”执法人员表示,如果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厂配和价格(单价)发生变化,汽车4S店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在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变更合同。此外,汽车4S店应当根据预知的厂家产品政策,及时对销售行为进行调整,而不能将自身因为厂家产品换代带来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照单全收”,一味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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