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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企业强制注销办法

市场主体同时符合7类情况,将被强制注销

海都讯(记者 陈晋)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强制注销管理试行办法》,对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织清算,并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届满2年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主体,主动实施市场主体强制注销。

据悉,市场主体同时符合7类情况,将被强制注销,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2年且未依法办理清算组备案。未发生或已结清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未领用发票或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的。无在缴医社保人员。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无有效存续的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无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形。无其他不宜强制注销情形。

在实施强制注销管理后,有关部门将通过催促公告、部门协查、送达《强制注销告知书》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办法》明确,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筹推进市场主体强制注销工作,对各自登记的符合强制注销条件的市场主体,具体实施强制注销、撤销强制注销;发改(审改办、信用办)、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医保、司法等部门,应加强协同、共享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落实市场主体强制注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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