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林涓) 近日,记者从福州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通知,26家公立医疗机构将于10月15日起正式执行DRG付费工作,以进一步推动福州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有效降低医疗成本。
通知明确了2022年第一批开展DRG付费的26家医疗机构为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州肺科医院、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福州市第七医院、福州市第六医院、福州铁路分局福州铁路中心医院、福州市晋安区医院、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福州市长乐区医院、福州市长乐区妇幼保健院、福州市长乐区第二医院、闽侯县医院、闽侯县人民医院、福建省福清市医院、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福清市第二医院、福清市第四医院、福清市第五医院(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福清市第三医院、连江县医院、福建省罗源县医院、闽清县总医院、闽清县六都医院、福建省永泰县医院。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参加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在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中短期住院病例(≤60天),原则上均应纳入DRG付费实施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组方案和权重等有关规定开展DRG付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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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DRG收付费?
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收付费,是指按疾病严重程度相似、临床治疗方法相似、资源消耗相似的原则,将类似住院病例组合成一个组,遵循同病、同治、同质、同价的原则,按相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报销。
收费包括了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检查、化验、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全部医疗费用(特殊另行收费耗材与服务除外),医疗机构按DRG收费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