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10月26日,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期两天。
27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法规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记者了解到,法规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每十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涉及一级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每株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规划,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城市中心城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每十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经依法认定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列入一、二、三级保护的古树进行巡查,巡查时间频率分别为每三个月至少一次、每六个月至少一次、每一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