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黄时雯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发,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并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面对这样的案件,法院会如何审理呢?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高空抛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邻里争执扔下玻璃瓶 楼下小车玻璃受损
2022年的某个凌晨,家住台江区某小区5楼的住户老关,因对面楼有人聊天声音太大、打扰到其休息,遂与对方发生争吵。
老关情绪激动,将一个玻璃瓶从自家窗口扔下。该玻璃瓶砸到小齐停放在小区楼下过道上的小轿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及玻璃贴膜受损。对此,小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他认罪悔罪且已赔偿 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老关从建筑物高层处抛掷玻璃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26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归案后,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老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明确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行为结合具体情境可被认定为高空抛物“情节严重”。
经办法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危险性极大,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做文明市民,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高空抛物罪这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