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杨海龙
孩子过生日,父母送了一辆“酷炫拉风”的二轮轻便摩托车作为生日礼物,没想到却出了事故。平潭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违规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孩子生日父母送摩托 违规骑行出事故
2022年的生日,高中生薛彬(化名)收到了父母送给他的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作为生日礼物。很多同学都想试开或试坐他的摩托车。但乐极生悲,2022年12月,同桌孙宁(化名)开着这辆摩托车载着薛彬一起上学的路上,因快要迟到,一时心急超速闯了红灯,撞到了过马路的老奶奶林英(化名),导致三人都受了伤,林英因受伤较重被送到医院治疗。
随后,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所有人为薛彬,孙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原因,孙宁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林英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便找到孙宁、薛彬及其父母要求赔偿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60000元,但薛彬父母认为“开车撞人的是孙宁,与薛彬无关”,孙宁父母认为“撞人的车是薛彬的,薛彬也应当有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林英便将孙宁及其父母,薛彬及其父母一并起诉到了法院。
□法官说法
车主并未骑车撞人,为何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系薛彬所有,孙宁、薛彬系同学关系,且都是未成年人,薛彬明知孙宁无驾驶资格,让孙宁驾驶其所有的案涉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薛彬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孙宁、薛彬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林英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0000元。孙宁违反交通规则,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存在超速闯红灯的情形,其作为直接侵权人,过错比薛彬更大,故酌定孙宁应承担上述损失的70%即42000元,薛彬应承担上述损失的30%即18000元。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父母应担责
本案中,孙宁、薛彬系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无证据证明孙宁、薛彬个人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孙宁的赔偿款额42000元,应由孙宁监护人即其父母亲承担;薛彬的赔偿款额18000元,应由薛彬监护人即其父母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