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李心
外卖骑手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双方之间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近日,福州马尾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配送员工作中受伤,仲裁委员会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不应以“合作协议”之名规避法律责任。
案件经过:想休息需请假,公司却拒认存在劳动关系
小陈在甲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配送工作,双方签订了《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甲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小陈转账支付每月的报酬,并出资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工作期间,小陈接受该公司管理,并根据接单APP的派单进行配送工作。
2023年1月,小陈在送货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确认小陈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马尾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认为,其与小陈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合作关系的平等主体,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小陈认为,其日常工作都是由公司管理安排的,平时想休息需要向公司请假,另外,公司为他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存在明显劳动管理行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根据书面合同的名称确定。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且小陈是根据接单APP的派单进行配送工作,但小陈在工作期间需要接受公司管理,如果有事要请假,也需向公司提出。由此可见,小陈的工作时间并不是其可以自主决定的,双方之间显然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
其次,甲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按月向小陈转账支付报酬,小陈从甲公司获得的劳动收入系其主要生活来源,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
最后,甲公司还为小陈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险种中的雇员通常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总而言之,甲公司对小陈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在新经济业态下,网约配送员(俗称“外卖骑手”)受到平台在工作规则、工作时间、工作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报酬、工作外观等方面的控制,呈现出管理方式由线下变为线上的特点。网约配送员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并未发生实质转变。本案中,作为网约配送员的小陈与作为平台经营者的甲公司虽然签订的是《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但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
专家说法:基于“实际管理”和“经济依赖”判断用工实质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副教授陈文兴认为,外卖骑手、网约司机等群体规模庞大,其劳动关系认定直接关系到众多劳动者的社保、工伤赔偿等核心权益。实践中,部分平台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采用“去劳动关系化”策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推行“众包模式”等手段,模糊用工性质,导致劳动者权益陷入“保障真空”。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强调事实用工优先于合同形式。在新经济业态中,更应合理界定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透过合同形式,基于“实际管理”和“经济依赖”的事实判断,从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个方面,阐明了平台企业与骑手之间的用工实质,有效避免了平台企业以“合作协议”之名规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了用工企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