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何丹莹通讯员 王晓) 日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偷盗老年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侯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2024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17周岁)从外地经过闽清县某镇时,看见正在街上等待载客的“摩的”司机刘某某(71岁),遂乘坐刘某某的摩托车到达一个偏僻街道附近,在付钱过程中,侯某某谎称其微信无法扫码付款,需添加刘某某微信好友才能转账,利用刘某某年纪大看不清手机屏幕且不会操作加好友的弱点,假意帮助刘某某操作加微信好友,偷偷使用刘某某手机上的支付宝,分别向自己使用的支付宝账号转账1000元、2000元,共计转走3000元。后刘某某发现其微信银行公众号的栏目被删除,到银行自助取款机查询余额,发现卡上款项被转出到支付宝4000元,其中1000元仍在支付宝余额中,另外的3000元被转走,遂报警。案发后侯某某退赔刘某某3000元,并取得谅解。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侯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对此,闽清法院特别提醒: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政策,但是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宽容不等于纵容,坚决抵制触犯法律红线。